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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凌晨1时,张某某强行将陈某某拖到香林路二段首家按摩门市,在门市按摩床上,采用掐脖子,捂口鼻、压双手等方式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青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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