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市场**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住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市场**店,因涉嫌强奸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将其租住房让给朋友吴某某及男友住宿而自己拟入住宾馆,因其忘带身份证未能登记入住。随后给被告人张某某发送微信让其到宾馆帮助登记开房。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盈洲酒店”并登记8611房间,后被告人张某某随李某某进入房间,当李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回去时,被告人张某某遂以等李某某睡下后再离开为借口留在房间内,后乘被害人李某某因酒后嗜睡时遂对其抚摸乳房等处,在李某某觉醒并拒绝时,被告人张某某强行用自己的身体压住李某某,并把李某某的内裤脱掉,当受害人李某某呼救时,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拍打李某某的脸部进而捂住李某某的嘴巴并予以威胁,后用自己的阴茎插入李某某阴道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凌晨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乘被告人张某某上厕所之机逃离现场并向吴某某求救,在与吴某某会合后遂向其哭诉了被强奸的事实,后吴某某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他们的位置处理。当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民警承认了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案发现场床头柜上的烟灰缸内提取的烟蒂一枚检出被告人张某某的DNA。
2019年11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提取的生物检材及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归案经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少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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