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晚10时左右,宋某某去易县惠东小区朋友宋某某家聚会,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趁宋某某醉酒睡觉之际在宋某某家将其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维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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