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均为山东省荣成市,现住荣成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比心”认识被害人陈某乙,双方确立网恋情人关系。同年7月初,被害人陈某乙提出分手,被告人张某某不同意,并声称要把陈给其发裸照及裸聊一事告诉陈的母亲,被害人陈某乙害怕其家人知道,被迫继续与张保持恋人关系,同时也寻找机会将张手机内的裸照、聊天记录及其母亲的联系方式删除。同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从天津来到泉州找被害人陈某乙,在其入住的本区悦华酒店6802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乙实施了抚摸、亲吻胸部、阴部等行为。次日凌晨,在该房间内,被害人陈某乙为删除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内保存的裸照和裸聊截图,先是谎称手机丢失,后以借用张的手机拨打电话为由,躲进卫生间将张手机内的裸照及视频删除。被告人张某某发觉后即质问被害人陈某乙、用手掐陈的脖子以及殴打陈,被害人陈某乙即反抗,用嘴巴咬张的肩膀、手掌、脸部等处。后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将被害人陈某乙推到床上,强迫陈为其口交,后又脱下陈的内裤,强行与陈发生性关系,致陈会阴部后联裂伤并出血。同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乙趁被告人张某某不备逃离上述房间。2019年8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其母亲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侦查人员到悦华酒店6802号房间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秦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被害人伤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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