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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罪)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安陆市**叉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宿舍。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安陆市**镇**木材厂开叉车,接触同厂从事晒木板工作有智力障碍的女工赵某甲(女,31岁)之机,采取威胁、诱骗的手段,多次在赵某甲宿舍与赵某甲发生性关系。2020年8月26日,赵某甲母亲余某甲带赵某甲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赵某甲已怀孕16周。同年9月4日,赵某甲在安陆市**医院做引产手术。案发后,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所属的男性个体、赵某甲的血样所属的女性个体为受害人胚胎组织所属的男性个体的生物学父、生物学母,亲权指数为3.00×1010。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彩色超声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熊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威胁、诱骗的手段,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赵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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