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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2012年6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理行政拘留5日。2012年8月18 ,因吸毒被处理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等多人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路**KTV唱歌,张某某邀请被害人吴某某一同玩耍,被害人吴某某便叫上朋友陈某某(女)一同前往。至当日凌晨3时40分许,众人乘坐电梯离开KTV。至一楼时,张某某趁其他人都出了电梯之时,电梯里无人之际,突然将吴某某抱住,阻止吴某某离开电梯,随后按电梯5楼键。二人来到5楼后,张某某使用暴力抓住吴某某的头发强行将其拖拽至事先开好的KTV的**客房。接着,张某某在该房内使用暴力将吴某某强奸。吴某某被强奸后趁上卫生间的机会发微信给朋友陈某某请求报警。陈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但张某某逃脱。2020年1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新桥街道**村**巷**号**房抓获张某某。经鉴定,吴某某阴道拭子上检出人精斑;吴某某的阴道拭子的STR分型与张某某血样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房记录、监控录像截图、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燕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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