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云南省澄江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2019年2月26日被玉溪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3日云南省******指定该案由蒙自市******管辖;2019年5月24日,经蒙自市******决定拘留, 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经蒙自市******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期间,在澄江县********办理董某某寻衅滋事案、田某某滥用职权案、吴某甲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包庇不使犯罪的人董某某、田某某、吴某甲3人受追诉,严重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3日,澄江县***以董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澄江县***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董某某妻子李某某(澄江县******合同制人员)、澄江县*****原主任王某某、澄江县*****马某某等人的说情打招呼后,干预办案人员,主导澄江县******检察委员会会议违反程序和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澄江县***不服澄江县******经复议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玉溪市******提请复核,张某某又向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企图使董某某等人逃过刑事追究。2018年11月27日,董某某被江川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2019年2月25曰,澄江县***将该案移送江川区******审查起诉。
2、2016年11月22日,玉溪市******将田某某(时任澄江县*****)涉嫌滥用职权案交由澄江县******查办。2017年7月4日,澄江县******对田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案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8月26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在澄江县******对田某某滥用职权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张某某为迎合澄江县*****陆某某、***刘某某的要求,违反相关国家法律和相关办案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从轻处理田某某,2017年9月29日,澄江县*****对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致使田某某逃避法律的追诉。
3、2018年8月,澄江县******对吴某甲交通肇事逃逸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感谢玉溪市******吴某乙(吴某甲系吴某乙侄子)对澄江县******工作的支持,对该案承办人员施加影响,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作不起诉处理。2018年12月11日,澄江县******决定对吴某甲相对不起诉。
(二)贪污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澄江县******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专案奖发放科目、金额和虚增项目拨付金额的方式套取公款35000元,非法占为已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澄江县******工作人员以支出举报人举报费的名义,采取虚增专案发放科目的方式套取专案奖金30000元,将其中的250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10月,张某某安排澄江县******工作人员,釆取虚增***股权转让渎职案奖金发放金额的方式,套取专案奖金15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受贿罪
2016年7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澄江县******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公司总经理董某某、澄江县***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某某、玉溪市***乳胶漆总代理壮某某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4.84万元,为上述三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和2017年12月,因被告人张某某将澄江县******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公司总经理董某某承建,同时工作中关照在澄江县******上班的合同制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董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送给10000元人民币及价值8400元的茶板、茶凳,共计价值18400元人民币。
2、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澄江县******查办澄江县***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某某滥用职权案过程中,饶某某找张某某说情,张某某非法收受饶某某送给的2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将澄江县******的附属楼外墙涂料工程项目发包给玉溪市***乳胶漆总代理壮某某承建,后通过其妻子林某某非法收受壮某某送给的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主体身份材料、澄江县******会会议记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陆某某、史某某、朱某某、速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吴某甲、壮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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