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行政办公人员,镇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吉林省镇赉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任吉林省镇赉县**区派出所民警期间,与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刘某甲租住的门市房,上楼后,张某甲发现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正在制造猎枪子弹,立即出示了警官证,后被刘某甲劝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刘某甲等人涉嫌制造弹药犯罪,但碍于兄弟情面未予以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刘某乙、史某某、王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岳某某、孙某某、张某丙、郑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19年12月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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