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 原***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现任***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云南省马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镇***社区*****号,现住文山市******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2020年3月17日由我院立案侦查,2020年3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凌晨3时许,广西南宁市武鸣县****村的詹某某、詹某因非法运输爆炸物(7件炸药重168公斤)在广南县八宝镇被公安民警查获,詹某某将被查获的情况告知刘某。为了让詹某某、詹某不受刑法的追究或者得到从轻处理,刘某请托时任文山州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张某某为徇私情,在接受刘某的请托后,便向时任***公安局局长谭某(另案处理)、副局长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打招呼,授意对詹某某、詹某从轻处理。***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授意下,对现场查获的詹某某、詹某违法释放,且不及时立案侦查,导致詹某某、詹某串供及逃跑等严重后果。同时,导致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侦查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不足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授意他人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究或者得到从轻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蕊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78*****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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