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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徇私枉法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县**局公路**派出所所长,**县**局**管理大队代理教导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家属**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6日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根据《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等单位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第四部门职责第(三)项第5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就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予以减刑,是否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

2014年9月25日上午,**县***派出所受理**县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报警。处警后,滑县***派出所民警将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嫌疑人卢某某、刘某某带至所内。时任派出所所长张某某主办此案。经调查,当日上午,滑县公路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相关部门在滑县快速通道军旅庄道口设卡检查超限超载车辆。卢某某伙同卢某甲(已判)、王某某(已判)、刘某某(行政处罚)驾驶三辆拉石粉的载重货车,相继行驶至滑县快速通道。联合治超执法人员示意三辆载重货车接受检查,卢某某等人强行冲闯**县公路局联合治超检查站。之后,卢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至**镇**村一料场,因其所驾车辆陷入沙地而被迫停车。当联合治超执法人员赶到上前检查时,卢某某辱骂执法人员,手持铁锤威胁、推搡执法人员,打落执法人员手持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人员推搡倒地。之后卢某某在王某某、卢某甲等人的帮助下,将超载车辆卸载以逃避检查。

当日中午,涉案超载车辆实际拥有人刘某甲来到张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张某某4900元,意欲让其对卢某某减轻处罚。之后,张某某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卢某某正在缓刑考验期间,其隐瞒该事实呈请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2014年10月27日,滑县公安局对卢某甲采取刑拘网上追逃措施,并于2015年1月29日到**市司法局**乡司法所调取卢某甲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

2015年8月,本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发现卢某某、卢某甲因同案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两人涉嫌妨害公务均系在缓刑考验期间。2015年8月20日,本院向**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建议书。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建议书后仅对卢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没有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也未通知社区矫正机构,致使案件长期搁置。

2015年12月28日,滑县人民法院对同案人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予以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11)卫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卢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本院在清理公安机关久立不侦案件过程中发现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并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滑县公安局收到建议后,张某某电话通知卢某某于同年12月21日向滑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23日,滑县公安局以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报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审查认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逃避侦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过追诉期限,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缓刑已执行完毕不能再撤销予以数罪并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党员及到案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省公安厅关于公路车站派出所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对卢某某的上网追逃及撤销登记表、办案记录、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出具的未收到对卢某某的协查通告、卫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卢某某和卢某甲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关于卢某某的工商基本注册信息、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的刑事侦查卷宗、检察内卷及判决书、卢某某的行政处罚及刑事侦查卷宗、王某某刑事侦查卷宗等相关案件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2.证人崔某某、都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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