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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湘乡市鑫辉制革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5%的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湘乡市鑫辉制革有限公司虚开3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上海**用品有限公司,共计虚开价税合计3872670元人民币。这3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上海**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进项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为票面金额的17%,即人民币658353.9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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