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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征求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防止野鸡、野兔破坏庄稼,将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投放到青龙满族自治县**村**沟自家地中。2019年1月13日滕某甲放羊途经该地时,羊吃了张某某地里的玉米粒出现中毒症状,致滕某甲家三只羊陆续死亡。

经鉴定:死羊胃内容物及张某某家田地内玉米粒均检测出甲拌磷成分。滕某甲家被毒死羊的价值为人民币30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说明等书证;2.证人滕某乙、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害人家中3只羊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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