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被朋友送回位于本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北鹿西街3幢2号的租住处,待朋友离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返回至租住处附近的和平公寓拐角处,在被害人付某某和同事经过时,被告人张某某尾随其后。当被害人付某某与同事分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尾随被害人付某某至江北街道山口小区44幢南侧道路,上前抱住被害人付某某,并采用捂嘴等方式劫取被害人付某某手中价值人民币300元的OPPO A83T型手机1只,因被害人付某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抚摸胸部、阴部的方式猥亵被害人付某某,后因被害人付某某反抗呼救而逃离现场,期间,致被害人付某某右颧面部、右下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下唇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单某甲、单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势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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