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9年4月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1月10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搭乘鄄城县**镇**村民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之机,在鄄城县**镇**村西,采用勒颈、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550元,并致其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照片、刘某某伤情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分别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张某甲及刘某某的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和提供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结果、抓获证明等。
二、盗窃罪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撬门等手段,先后入户至鄄城县**镇**村李某某、张某乙家中,在李某某家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在张某乙家未能窃取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张某乙家被盗现场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制作的李某某家、张某乙家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勒颈、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对被告人张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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