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1998年1月17日14时许,同其弟张某乙(已判决)租乘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本市怀柔县前往昌平县,后由昌平县返回至怀柔县庙城液化气站附近时,二人持刀威胁并将王某某捆绑在副驾驶座上,后由张某乙驾车至昌平县十三陵附近时,二人将王某某捆绑在路旁树上,抢走该轿车及车内的手机、BP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涉案车辆已追缴并发还。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12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证言;4.书证: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负案在逃犯名册、机动车案件登记表、怀柔县公安局情况处理卡片、领车证明;5.辨认笔录:同案张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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