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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8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号,捕前住怀来县**镇**,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窜至怀来县东花园镇**村陈某某家中,见被害人陈某某(**年**月**日出生)独自在西侧卧室休息,张某某随即产生了抢劫被害人手机的想法。后被告人张某某闯入屋内,强行将陈某某手中的手机(价值2900元)及卧室床上放置的一部OPPOr11牌手机(价值500元)抢走,后逃离。

案发后,两部手机已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6、怀来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7、北京满家福商业连锁专用票据;

8、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0、被害人陈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雪婧

2019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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