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某某、尤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开车至兰陵县卞庄街道小坊村钱某甲家中,对独自在家的钱某甲之子钱某乙(时年12岁)实施威胁、控制后,抢走“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19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钱某乙、胡某某、钱某甲的陈述;同案人高某某、尤大伟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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