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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28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滨城区**村东,遇到路过此处的脑瘫**人被害人王某丙,张某某看到王某丙手摇**人车很费力,遂要求推其回家,两人到**村王某丙租住的家中,后张某某向王某丙要酒喝,张某某喝了三瓶半啤酒后又向王某丙索要一百元现金,王某丙不从,张某某对王某丙实施殴打,后从王某丙被褥下翻走二百元现金。现金已被依法追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人证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等;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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