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初,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刑)闲聊时讲起黄某乙工作所在的****娱乐城里的“妈咪”工资很高,三人由于经济拮据,产生了等“妈咪”发工资后从“妈咪”身上搞钱的犯意,同时商定由黄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届时共同实施犯罪。
2月5日晚,黄某甲通过黄某丙联络黄某乙,约定下班后碰头。次日凌晨,经黄某乙指认,黄某甲尾随****娱乐城做服务员小姐的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获知了二被害人位于本市**街道**新村**幢**梯**室的住处地址。黄某甲随即电话联系黄某丙及被告人张某某,在二被害人的住处附近碰头,后黄某乙、黄某丙先行离开。黄某甲及被告人张某某在楼下等待至凌晨3时20分许,两人用铁棒撬门入室,进入二被害人的住处,二人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黄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铁棒,言语威胁二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胡某某银灰色卡西欧数码相机一部、银灰色诺基亚1110手机一部、银白色索爱K700C手机一部、黑色SAGAS880A小灵通一部机现金460元,同时劫取被害人王某某银灰色索爱K700C手机一部,共计价值2258元。事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分赃。
另查明,案发后数码相机一部、手机二部、小灵通一部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丁、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手印鉴定书;
7现场勘查资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琼微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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