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0********,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散工,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江门市江海区******便利店,持刀横架于店内员工吴某某的脖颈上,抢走两包红色软盒包装中华香烟(评估价值人民币130元)和现金人民币150元。随即又去到隔壁的**便利店内,持刀威胁店员曾某某索要香烟,之后被曾某某和吴某某制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50元及两包红色软盒包装中华香烟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刀具、香烟等物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惠云
检察官助理:李艳芬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律师资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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