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无业。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朋友王某某在本市凤城五路“**家”餐饮店打工, 2015年1月初离职。后王某某认为“**家”应支付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初的工资,便伙同被告张某某多次回店讨要工资,未果,后二人产生抢劫该店经理梁某某的恶念,并购买了水果刀两把。 2015年2月27日22时30分许,梁某某下班途经凤城五路赛高街区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北入口时,被告与王某某将其拦截,王某持刀将梁某某控制,张某某从梁某某身上抢走现金2000余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苹果4S手机价格人民币45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朋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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