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02月22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03月07日被多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05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5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欠外债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并在多伦县城寻找目标,确定抢劫王某某后便开车跟踪其两天,摸清其居住地址、下班时间及生活规律,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张某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到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的楼道门厅等候,当王某某刚进入楼道门时,张某某便持刀威胁王某某实施抢劫,迫使王某某当场将自己的手提包扔下后跑开,张某某拿上手提包逃离现场,抢得咖啡色寇驰牌手提包一个,内有华为P20手机一部(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888元)、寇驰牌钱包一个、人民币2000余元及部分证件,当晚张某某取出包内现金和手机留用后将水果刀及其他物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指认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手机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当场持刀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志源
2019年06月0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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