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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浩,曾用名张粉,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组,住威宁自治县******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浩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浩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组人。2019年12月2日06时许,被告人张浩从家中拿着钢管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威宁自治县******组的家中,从窗户边伸手将李某某睡觉的卧室门打开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在房间地面上盗得四条紫云香烟时,被害人李某某被吵醒,张浩便一只手持钢管指向李某某并进行口头威胁,另一只手将李某某放在床边的衣服包里的人民币500元掏出后离开现场。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1.92元。

2019年12月2日14时许,威宁自治县**镇派出所民警在威宁自治县****村村委会将张浩抓获,张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浩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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