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身份证号码32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无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安徽
省天长市**镇**村**队,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携带铁抄网和蓝色布口袋,步行至被害人相某某家正屋门口,在窃取走廊西侧鸡圈内土鸡时被发现,张某某持手中铁抄网击打相某某的左侧腰部致其受伤,后弃网、布袋,驾驶摩托车逃离。相某某于当日凌晨被送往天长市人民医院救治。
案发后,经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布袋中检出的DNA,与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12×1018;相某某系外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两侧创伤性湿肺,属重伤二级。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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