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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3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8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晚上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与甘某某(另处理)事先预谋物色作案对象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市良路金业别墅花园内踩点守候。至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小汽车返回该小区翠湖居1梯楼下停车之机,上前强行拖拽被害人企图抢劫,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因被害人挣脱呼救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张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奇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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