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7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郑市**路**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新郑市新华办**队**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刀具”,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向陈某某索要钱财,后未抢到财物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丁某甲、张某甲、郑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坤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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