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路**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区福隆星城8幢109B乐淘便利店,采用持木棍殴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苏某乙(经鉴定,被害人苏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摆放在店里货架上、价值人民币11元的的泰山牌香烟一包。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本区**街道**路**室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在其租房内扣押到涉案香烟一包(余9支香烟)。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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