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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640327281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湾**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村,见**村**组**号李某某家中有灯光,捡起路边石块砸碎该住宅一楼大门旁窗户的玻璃,以此引诱李某某开门查看。李某某开门后,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闯入房屋,用水果刀挟持李某某儿媳肖某某,要求李某某给予其2000元人民币。李书刚拿出100元人民币递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接收,李某某妻子杨某某见状向被告人张某某下跪求情,被告人张某某收到100元人民币后出门逃匿。随后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九沟村一组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石头及人民币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管制刀具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人身搜查并对搜查出涉案物品扣押的笔录、侦查人员对作案刀具提取并对提取物品扣押的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地点辨认的笔录、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分别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照片、指认抢劫所得100元人民币的照片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阳

检察官助理:何建平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被害人名单:

肖某某,住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

杨某某,住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

李某某,住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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