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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抢劫罪2011年4月15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犯诈骗,2019年1月25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9年6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2010年因殴打他人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秦安县**镇加油站附近,进入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位于**镇加油站旁),持刀向姜某某索要钱财,后姜某某用手抓住刀身与张某某搏斗,被告人张某某在姜某某反抗的情况下携刀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某在搏斗过程中将张某某的外套扯下,并在现场丢下一只左手手套,搏斗中姜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和左手腕被割伤,左小腿擦伤。经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后经检查在现场遗留的外套里有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4205831993********),从现场提取遗留的外套和手套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样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和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罗怀

2020年4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证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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