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出租屋;2017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菜场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身上携有现金,便尾随陈某某进入云岩区改茶路并谎称其小孩被陈某某摔倒,将其骗至改茶路一偏僻巷子后,被告人张某某手勒被害人脖子等暴力手段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并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个米黄色单肩包劫走后逃逸,包内有现金1501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17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米黄色单肩包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道义
检察官助理 冷远鑫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