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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于2010年1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城市公园树林内,持刀将被害人黄某某推至罗汉营路城市公园与女子学校交界处巷道内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微信转账800元以及一部金立牌S11型手机。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涉案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犯罪嫌疑人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刀具、抢劫所得的现金人民币100元、抢劫所得的手机一部、抢劫时所穿的外衣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露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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