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室。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及踩点,骑摩托车戴头盔窜至广饶县***值班室内,通过持刀恐吓方法,强行抢走人民币7600余元及部分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戴头盔持刀窜至广饶县***值班室内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相关物证和视频资料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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