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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组。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二交诉[2020]5号交办我院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卷宗3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开锁工具从湖北省监利县乘车到达岳阳县**镇准备实施入户盗窃。当日下午2时许,张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位于岳阳县**镇***街*组鲁某某、姜某某住宅的入户门,并进入房间准备实施盗窃。后张某某看见鲁某某、姜某某从外面回家,便准备逃跑。鲁某某、姜某某发现张某某后欲阻止其逃跑,张某某挣脱后跑出门外。鲁某某、姜某某追赶未果返回家中后,鲁某某突然倒地,后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鲁某某符合因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其生前纠纷、情绪激动及体力活动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兴满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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