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另处理)、赵某甲(已判刑)、“阿亮”、“小孩子”、“猴子”(均另处理)共六人经合谋抢劫后,携带工具斧头三把、砍刀二把等,前往本区石楼镇某美容美发店,将在一楼被害人陈某某殴打、威胁后押至三楼被害人柯某居住的房间内,对两名被害人再次实施殴打、捆绑及威胁,抢去两名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及港币共1930余某某、夏某某A320型及诺基亚2610型移动电话等共三台(共价值人民币1130元)以及银行存折等物品,并威逼被害人陈某某说出存折密码,由被告人赵某甲到银行转走人民币1750元。抢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再威逼被害人陈某某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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