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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另处理)、赵某甲(已判刑)、“阿亮”、“小孩子”、“猴子”(均另处理)共六人经合谋抢劫后,携带工具斧头三把、砍刀二把等,前往本区石楼镇某美容美发店,将在一楼被害人陈某某殴打、威胁后押至三楼被害人柯某居住的房间内,对两名被害人再次实施殴打、捆绑及威胁,抢去两名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及港币共1930余某某、夏某某A320型及诺基亚2610型移动电话等共三台(共价值人民币1130元)以及银行存折等物品,并威逼被害人陈某某说出存折密码,由被告人赵某甲到银行转走人民币1750元。抢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再威逼被害人陈某某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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