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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村**号。2010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7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16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复地壹中心复尚发展大厦B座1009室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活动后,采用掐脖子、绳子捆绑、使用锥子威胁等方式,抢走王某某会人民币500元、手机两只(经鉴定价值800元)。后被告人逃离并将两只手机丢弃。

2019年12月11日上午,民警至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陆家桥新苑17幢2单元701室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扣押银行卡、手机、现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涉案手机价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19年3月2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关押在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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