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96号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福胜街与福胜路交汇处,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坐在电动车上与人聊天,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张某某骑着电动车靠近谭某某,伸手去抓谭某某的金项链后骑着电动车离开,后发现未抢到金项链,就将电动车停在旁边,走到谭某某身边,用手去抢谭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并将谭某某连同电动车一起推倒在地,谭某某站起来后,张某某用手掐住谭某某的脖子,后抓谭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将金项链扯断后掉在地上,谭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张某某准备骑电动车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当场缴获金项链一条、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金项链、电动车,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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