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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遂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8月21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到王某某家中抢劫钱财,并准备水果刀、头盔、面罩等作案工具。当日17时许,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到遂平县国槐路东段惠民家园小区,张某某带上面罩并手持水果刀将该层西户的王某某家房门敲开,进入王某某家中持刀胁迫王某某,将王某某放在家中东间卧室衣柜内的九百余元现金和王某某所带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并威胁王某某不能报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473元。现被抢的800元现金和黄金项链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被抢物品照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7.证人证言;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因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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