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左翼后旗,住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10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孟泰公园附近尾随被害人郭某某至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电梯内,张某某趁郭某某不备,将郭某某佩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一截后逃离现场。随后张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金店内,以人民币1200元将抢来的一截金项链卖给朱某某。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63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在鞍山市立山区孟泰公园内,见被害人潘某某手上佩戴金手镯,遂与被害人潘某某搭讪,趁潘某某不备将其金手镯抢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抢来的金手镯带至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金店内,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做身份信息登记的前提下,以人民币11100元收购了张某某抢得的金手镯(净重42.13克)。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7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价立刑认字[2019]第095号;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代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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