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民**村**号,住**镇**村委会民**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巷**号附**号**副食店,以微信套现为由,将被害人梅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人民币800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东路**停车场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查,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抢夺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800元;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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