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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1996年11月5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9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 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路过被害人安某某家,遂进入安某某家中,乘安某某不备,将其抽屉内6000元现金抢走并逃离。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安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致远

葛佳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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