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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87********,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住址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街**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8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闫家沟小区门口,见被害人何某某正使用手机向共享单车扫码,趁其不备,从被害人手中将一部华为P40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30元)抢走后逃跑,被害人何某某边追边呼喊,追至西矿街汽运二公司门口时,被告人被群众控制,手机被摔,被害人报警。手机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110派警单,病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献华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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