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事先准备好摩托车、头盔等作案工具。随后,其在黄骅市渤海路农业银行支行采取连续蹲点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2019年12月03日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伪装好后骑摩托车窜至黄骅市渤海路农业银行总行等待作案目标,08时54分,张某某发现作案目标从银行取钱出来,其采用“碰瓷”的方式,逼迫作案目标车辆停下,随后,被害人下车查看情况,张某某趁被害人上车给其写电话号码时,从车的副驾驶脚垫上把一个装有1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抢走后骑摩托车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扣押清单、张某某建设银行个人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无卡存款凭条、个人明细、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视频监控截图、侦查及抓获经过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3.证人贾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赵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抢夺监控视频、逃跑路线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抢夺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