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4********,汉族,小学,无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小学,打工,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左右在云南省文山县认识杨自华、杨自德兄弟二人,通过交往得知杨自华、杨自德二人有路子将老挝籍妇女带至中国进行贩卖,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便多次伙同杨自华、杨自德等人,将老挝籍女子由老挝边境偷渡至中国,将老挝籍女子贩卖至中国从中牟利。
2018年8月份,乐平市**镇高桥村村民胡水英想为其儿子张某某购买外籍妇女做老婆,其从张某某父亲张金木口中获知张林华能有渠道购买老挝女子,遂通过张金木联系张某某表示想购买外籍女子做老婆。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伙同杨自华将一个已被中国人(身份不详)购买过的老挝籍女子“王迈”带至乐平市**镇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杨自华、中国籍男子三人同被告人张某某家人谈好,以13万元钱的价格将“王迈”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做老婆,“王迈”在被告人张某某家生活20多日后逃跑失踪,在2018年11月份时张某某父亲张永华在乐平市大连医院门口发现“王迈”后又将该女子带回家中。2018年11月7日张某某母亲胡水英将“王迈”带至弋阳县**村汪茶花家中居住,2018年11月9日晚饭后“王迈”独自一人上楼,待胡水英、汪茶花等人吃晚饭后发现“王迈”在家中四楼阁楼上吊自缢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被告人的供认;2.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外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明
2020年2月6日
附:
1.两被告人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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