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岚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岚皋县**镇**村,现住岚皋县**镇街道。该张2012年7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岚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1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岚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5月24日因赌博被岚皋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2月4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拐骗儿童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岚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对陈某某(在外务工)欲与其断绝男、女朋友关系一事不满,为逼迫陈某某与其见面,遂向他人打听到陈某某与其前夫的儿子储某某(20**年**月**日出生)由其奶奶杨某某照管住在岚皋县**镇**街的租住房中,后该张找到杨某某家,以带储某某外出买玩具、零食为由,并提到孩子的母亲陈某某,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将储某某带离居所。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以储某某在其控制中为要挟,逼迫陈某某在武昌、汉口等地和其见面,自己则带着孩子乘车赶往安康火车站,欲乘坐火车与陈某某见面。在得知孩子家属报警后,为躲避民警查找,该张变更逃跑路线,将储某某带至西安,并要求陈某某在西安与其见面。23日凌晨4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安市新城区“格林豪泰”酒店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将储某某骗离家中到民警将该张抓获,整个过程持续约9小时。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要挟他人与其见面为目的,采用蒙骗、利诱的方法将年仅6岁的儿童骗走脱离其监护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查期间,该张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实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顺忠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岚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共10张(含3张电子卷光碟),手机1部。
3.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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