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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男,1955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凯旋南路干休所家属院*号楼东单元*层东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抓获,9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押回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与韩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以(2018)豫1402民初68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还借款60万和利息24万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张**未还款。2019年4月18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送达执行裁定书,经执行发现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书。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对张**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韩**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8590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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