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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组45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6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临淄北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4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后因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于2019年5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豫0326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按照法院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某3454219.53元及34000元受理费;2018年4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3民终1454号判决书维持原判;2018年5月28日汝阳县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张某某一直未予执行。期间,张某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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