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路**号**栋**室,现住北京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于同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兰***,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民间借贷纠纷,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判决彭俊原(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张某1借款本金1576万元及利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判决彭俊原、张某某归还张某1借款本金1454万元及利息。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向张某某等人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014年2月1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城北太阳城路6号优山美地·官邸二期35栋的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擅自将该房产过户给杨某某。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1、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