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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5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住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张某某偿还所欠原告刘某某款项共计3019200元,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7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13192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该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张某某名下有新华区中华北大街**号燕都金地城房屋一套,张某某名下62284506300********、62284806361********、 6228480632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有大笔资金往来,张某某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函、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房产证明、银行流水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19年1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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