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中牟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同年1月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豫0122民初2701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8年7月3日生效。
李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督促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执行通知书所列义务,并裁定查封其价值205158元的财产。张某某亦未按照生效裁定履行义务。
经查证,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微信账户内有多次大额交易记录,并多次将其微信收款转账至其妻子使用的微信账户内,且其在明知自己使用的微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即使用另外一个微信账户进行资金交易,未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
2020年1月8日,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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