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次年1月1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9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某与卜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张某某应赔偿卜某某39.3231万元。同年7月13日,张某某与卜某某达成每年向卜某某赔偿1.5万元的协议。2013年至2019年间,张某某陆续赔偿卜某某4.6万元。2015年6月23日,张某某请求卜某某向当阳市人民法院申请解封被查封的鄂E*****号货车,并承诺该车出售后所得款项赔偿给卜某某。次日,法院根据卜某某申请依法将该车解封。2017年3月6日,张某某将鄂E62896号货车出售,得款3.5万元,但未赔偿卜某某。2017年7月5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对鄂E*****号货车产权户予以查封。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务工,所得工资共计13.84万元。张某某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2019年10月3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卜某某10万元。同月10日,张某某与卜某某达成协议,张某某自2020年3月起每月28日前赔偿卜某某0.3万元,卜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还款保证书、收条、谅解书、车辆买卖协议、工资明细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控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鲍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 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联系电话158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