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经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王某某办理武汉市汉阳区**口**苑**栋**单元**层**室房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武仲裁字第00000****号裁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2017年11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某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武仲裁字第00000****号裁决书的申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2017年6月27日经王某某申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同年7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张某某送达(2017)鄂0105执102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某未履行执行义务且未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规定申报财产。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武汉市汉阳区**口**苑**栋**单元**层**室房屋设定抵押致使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武汉市不动产抵押记载信息单、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借条、证明、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